2016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要点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
在职人员:是指2014年10月1日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或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退休人员: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符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经办和管理
1.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2.各参保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省级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并做好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交接。
三、参保程序
1.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单位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宁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还需提交本单位执行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
2.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参保登记系统,录入人员相关信息,生成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核定表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按照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的有关规定,对首次参保人员进行核定,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宁外还需提交本单位执行工资标准的相关文件。
3.用人单位初审在编人员信息,并公示一周,填报《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编制内人员核定名册》和材料证明(在职的附入编材料,退休的附退休审批表),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社厅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4.省管干部:要单独填报送省委组织部。
四、缴费基数申报
1.每年年初申报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一年一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事项(不包括职务提拔、职称晋升等因素造成的基数变更)。
2.缴费基数口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基数上下限: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支付
1.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月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20%+8%)。每月20日前为养老保险业务受理期,每月20日至月底为结算期,结算期间停止受理在职人员变动等业务。
2.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征收,参保单位应签订《江苏省集中代收付业务付款授权协议》,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帐户余额不足,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无法托收的,即为“欠缴”,将直接影响养老金计发的缴费年限。
3.实行“零余额”帐户管理的的参保单位可将单位的“零余额”帐户作为养老保险费托收帐户。
4.参保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时,要按照政策规定足额安排需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1.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其余项目由原渠道支付)
2.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3.职业年金:
征缴:8%+4%,投资运营。
支付: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历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和缴费基数缴纳的缴纳额,加上投资收益后,除以计发月数。参保人员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4.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5.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非在宁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执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贴标准的,使用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
1.中人过渡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对应当地的退休补贴标准;
C: 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的职务(职级)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按照2014年9月30日本人的职务、职级);
M: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原办法计发比例;
Gn-1: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3.新办法计发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系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从参加工作时间之月起至2014年10月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
4.原在企业工作年限处理:1992年前企业工作年限和改革后机关事业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后企业工作的,只认实际缴费年限,和改革后机关事业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作机关事业视同年限;企业应缴未缴年限需要按企业保险补缴才能认实际缴费年限;未按规定补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处理。
八、待遇申领和核定
退休当月的21日至次月5日单位到经办机构核定待遇。从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其发放。延迟退休人员:提前一个月到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其作暂停处理。
九、地方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的处理
1.改革前在省里参保,改革后仍在省里参保改革前个人缴费计息后划入年金账户,退休时退还(不在新办法中体现);
2.改革前不在省里参保,改革后在省里参保。转入省里前,改革前个人缴费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我校属此类)
3.改革时在省里,之后转出省机关保险,在其办理转移手续时,改革前个人缴费由省级经办机构将本息一次性退还。
十、稽核工作
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及待遇享受的情况;稽核方式:书面稽核、实地稽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稽核;对稽核对象的要求: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管理的主体仍是单位;单位协助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退休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单位要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冒领。
十二、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教职工信息采集
1.各部门向教职工及时宣传政策,组织教职工采集和核对基本信息,5月20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基础工作,5月底前完成教职工签字确认工作。
各部门采集在职人员信息表样如下:
姓名 | 工号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 | 手机号码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个人签名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