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2013-01-04      阅读次数: 1535
参加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一)住院待遇。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如下: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
(二)大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疗药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费,恶性肿瘤放化疗费,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可享受大病门诊补助。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同时实行限额管理:器官移植后需进行抗排斥治疗限额标准为术后第一年100000元/年,术后第二年70000元/年,术后第三年及以后50000元/年;血友病治疗限额标准为8000元/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限额标准为15000元/年。
(三)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
1、普通门诊统筹: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700(含)元之间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
2、门诊特定病种: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
(四)“二次补偿”待遇。每年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对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2009年度“二次补偿”标准为:对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50%,次年1月可到市医保中心申请补助,最高补偿限额不超过10000元。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市内就医。参保人员须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规定的保险待遇,结算时仅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需要门诊治疗大病和特定病种的,须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再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二)市外转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减半执行。
(三)1.在常州市内看门诊或住院缴费时,先主动出示医保卡,结算时就会扣除保险享受规定的金额。
 2. 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住院的,回校后先到校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9号楼310室)开据相关证明,然后携带出院小结、住院期间用药清单、缴费发票和医保卡,到常州市社保中心一楼医保大厅办理报销手续。(常州市社保中心地址:局前街小学旁.可乘坐23路公交车到小营前路桥市场站下,穿过小营前路桥市场,市场后门对面就是常州市社保中心)
3.因病情严重确实无法在常州市或家乡医治,需要转入异地住院治疗的,须先到校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9号楼310室)开据相关证明,再凭高校相关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携带出院小结、住院期间用药清单、缴费发票和医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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